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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發布,並將自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希望此一分級辦法除能保障成年人閱覽權利,更能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新聞局已規劃相關宣導活動,加強與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以利本辦法順利施行。』
*以上轉自新聞局
究竟「逾越」的標準到底在哪裡?沒有人知道。
模糊的以「一般成人年不會感到羞恥」的字眼,要大家自己去判決這本書有沒有逾越限制級,
而如果你不相信自己的判定,新聞局還大方的提供了個評鑑基金會,要大家把書送過去,給他們審核。
好吧,審核過後,如果基金會核定這是「限制級」,總可以心安理得了吧?
不,不可以。
因為該基金會聲明他們的審核是他們的意見,並不代表你可以免於危機,
萬一有人還是覺得這本書根本就逾越限制級,他一樣可以去提起告訴,一樣可以讓你被逮捕,成為違反兒福法的被告人之一。
這兩段,等於告知了眾人,不管你怎麼做,你都還是有犯法的可能。
當一個國家施行任何制度時,沒有善盡「告知」責任,便倉促動以刑法,會不會造成一般無辜大眾的「恐慌」?
當然會,可想而知會。
可是新聞局公告施行後,只花一個月的時間,四處舉辦座談會,而且是針對中下游的出租店、書店去做的。
那麼這些聽了如此「恐怖」言論的中下游業者,會有何反應?
是的。他們回過頭來向出版社施壓-
告訴出版社,往後這種危險的男男題材,他們可能不願意進貨,不願意放在店頭販賣了。
當我們走進便利商店,上面擺放的五花八門八卦雜誌,無不以聳動的標題,在污染每個「兒童身心」的時候;
當我們走進各個書店,看到外國人所書寫的充斥著大量「殺人鏡頭」、「情愛描寫」的偵探、冒險各式各樣大出版社所翻譯的小說大辣辣地不分標準地放在書櫃中時,
國內最蓬勃的「創作文化」——羅曼史小說,卻可能因為唯美的描寫了男女性行為而消失在書店裡。
相對的,在新聞局與圖書評鑑基金會的眼中,還是有「絕對不會有問題」的「免死金牌」存在。
那就是,你只要標榜「文學」兩字就無罪。
出版品分級法原本是一個良善的制度,給一般人可以簡單判別,這本漫畫或這本小說,該不該給未成年的小孩子觀看。
既然成年了,又何來有「不可觀看」的逾越限制級」的問題呢?
逾越限制級觸犯兒福法,這種講法更荒謬了。既然限制級都不可以讓小孩子購買了,小孩子怎麼可能買得到(或看得到)限制級以上的東西呢?
再者,既然是法規只是指稱「出版品」,請把一切市面上的出版品都列入這條法規的規範吧!
請審核一下,金庸先生的小說是普通級或限制級。請審核一下,魔戒是普通級或限制級。
請告訴我,為何「花花公子」與各式各樣的「女明星寫真」可以擺放在各大書店、商場,
卻要遵守法令,乖乖在漫畫、小說上面標上「限」字的各家漫畫、言小出版社退出各大賣場與商場。
我知道,新聞局沒有逼迫商場不要賣。但是「不殺伯仁、伯仁因你而死」的罪,卻絕對是屬於這條模稜兩可的法規。
你嘴巴上說「請自律」,私底下卻用重罰、重罪來讓一般通路業者覺得「他們不想自找麻煩」,不等於是要斷了漫畫與言情小說的生路嗎?
如果今天法令規定,便利商店錯賣給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一包香菸,可能得罰上五十萬塊,並且還得被依刑法起訴。試問有誰敢賣香菸?
這條法規還可由「警察機關」,自由地「取締」,連個標準都沒訂出來,只要看到青少年手上不小心誤拿了本「限」字的書,就可能會讓老闆天天上法院?
如果你是租書店老闆,你受得了?如果你是書店老闆,你會選擇
一、在書店門口掛上「未滿十八請勿進入」,
二、乾脆不要擺上「會讓上頭的人看不順眼的漫畫小說」,避免惹惱上頭的人?
三、索性關門歇業?
哪一種路呢?
*以上節錄自惡葳喵喵
我真的怒了,盛怒。
因為那些因為選舉到了所以任何事都做得出來的爛政客,
自以為是這樣會爭取到多一點選票的爛政客。
如果照它的標準來看:
「小叮噹」就是限制級,因為它怪力亂神。
「少年偵探柯南」就是限制級,因為它涉及殺人竊盜等。
「蘋果日報」就是限制級,因為它內容情色既血腥。
那我們是不是連書店都不能去、連電視都不能看、連報紙都不能讀?!
一切回到原始時代大家打獵捕魚去。
這就像明明就禁止毒品交易,卻反而讓走私更為猖獗是一樣的道理。
『誰叫我生在一個號稱民主自由,卻處處充滿滿口仁義道德的虛假君子,
拿著手上的雞毛當令箭,堂而皇之的恐嚇人民,卻又膽小得不敢直接說要限制你的創作自由的國度。』
這叫民主嗎?放屁!
一堆政客拿人民的錢去亂搞,發生社會亂象只會互相推卸責任;到最後受害的還是人民。
滿口仁義道德為社會盡心盡力,做出來的都是一堆骯髒不堪自私自利的事。
這樣的台灣有什麼未來?
台灣已經不適合人類生存,大家可以收一收行李移民了。
ps:BL精神永遠不死!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新聞局已規劃相關宣導活動,加強與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以利本辦法順利施行。』
*以上轉自新聞局
究竟「逾越」的標準到底在哪裡?沒有人知道。
模糊的以「一般成人年不會感到羞恥」的字眼,要大家自己去判決這本書有沒有逾越限制級,
而如果你不相信自己的判定,新聞局還大方的提供了個評鑑基金會,要大家把書送過去,給他們審核。
好吧,審核過後,如果基金會核定這是「限制級」,總可以心安理得了吧?
不,不可以。
因為該基金會聲明他們的審核是他們的意見,並不代表你可以免於危機,
萬一有人還是覺得這本書根本就逾越限制級,他一樣可以去提起告訴,一樣可以讓你被逮捕,成為違反兒福法的被告人之一。
這兩段,等於告知了眾人,不管你怎麼做,你都還是有犯法的可能。
當一個國家施行任何制度時,沒有善盡「告知」責任,便倉促動以刑法,會不會造成一般無辜大眾的「恐慌」?
當然會,可想而知會。
可是新聞局公告施行後,只花一個月的時間,四處舉辦座談會,而且是針對中下游的出租店、書店去做的。
那麼這些聽了如此「恐怖」言論的中下游業者,會有何反應?
是的。他們回過頭來向出版社施壓-
告訴出版社,往後這種危險的男男題材,他們可能不願意進貨,不願意放在店頭販賣了。
當我們走進便利商店,上面擺放的五花八門八卦雜誌,無不以聳動的標題,在污染每個「兒童身心」的時候;
當我們走進各個書店,看到外國人所書寫的充斥著大量「殺人鏡頭」、「情愛描寫」的偵探、冒險各式各樣大出版社所翻譯的小說大辣辣地不分標準地放在書櫃中時,
國內最蓬勃的「創作文化」——羅曼史小說,卻可能因為唯美的描寫了男女性行為而消失在書店裡。
相對的,在新聞局與圖書評鑑基金會的眼中,還是有「絕對不會有問題」的「免死金牌」存在。
那就是,你只要標榜「文學」兩字就無罪。
出版品分級法原本是一個良善的制度,給一般人可以簡單判別,這本漫畫或這本小說,該不該給未成年的小孩子觀看。
既然成年了,又何來有「不可觀看」的逾越限制級」的問題呢?
逾越限制級觸犯兒福法,這種講法更荒謬了。既然限制級都不可以讓小孩子購買了,小孩子怎麼可能買得到(或看得到)限制級以上的東西呢?
再者,既然是法規只是指稱「出版品」,請把一切市面上的出版品都列入這條法規的規範吧!
請審核一下,金庸先生的小說是普通級或限制級。請審核一下,魔戒是普通級或限制級。
請告訴我,為何「花花公子」與各式各樣的「女明星寫真」可以擺放在各大書店、商場,
卻要遵守法令,乖乖在漫畫、小說上面標上「限」字的各家漫畫、言小出版社退出各大賣場與商場。
我知道,新聞局沒有逼迫商場不要賣。但是「不殺伯仁、伯仁因你而死」的罪,卻絕對是屬於這條模稜兩可的法規。
你嘴巴上說「請自律」,私底下卻用重罰、重罪來讓一般通路業者覺得「他們不想自找麻煩」,不等於是要斷了漫畫與言情小說的生路嗎?
如果今天法令規定,便利商店錯賣給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一包香菸,可能得罰上五十萬塊,並且還得被依刑法起訴。試問有誰敢賣香菸?
這條法規還可由「警察機關」,自由地「取締」,連個標準都沒訂出來,只要看到青少年手上不小心誤拿了本「限」字的書,就可能會讓老闆天天上法院?
如果你是租書店老闆,你受得了?如果你是書店老闆,你會選擇
一、在書店門口掛上「未滿十八請勿進入」,
二、乾脆不要擺上「會讓上頭的人看不順眼的漫畫小說」,避免惹惱上頭的人?
三、索性關門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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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怒了,盛怒。
因為那些因為選舉到了所以任何事都做得出來的爛政客,
自以為是這樣會爭取到多一點選票的爛政客。
如果照它的標準來看:
「小叮噹」就是限制級,因為它怪力亂神。
「少年偵探柯南」就是限制級,因為它涉及殺人竊盜等。
「蘋果日報」就是限制級,因為它內容情色既血腥。
那我們是不是連書店都不能去、連電視都不能看、連報紙都不能讀?!
一切回到原始時代大家打獵捕魚去。
這就像明明就禁止毒品交易,卻反而讓走私更為猖獗是一樣的道理。
『誰叫我生在一個號稱民主自由,卻處處充滿滿口仁義道德的虛假君子,
拿著手上的雞毛當令箭,堂而皇之的恐嚇人民,卻又膽小得不敢直接說要限制你的創作自由的國度。』
這叫民主嗎?放屁!
一堆政客拿人民的錢去亂搞,發生社會亂象只會互相推卸責任;到最後受害的還是人民。
滿口仁義道德為社會盡心盡力,做出來的都是一堆骯髒不堪自私自利的事。
這樣的台灣有什麼未來?
台灣已經不適合人類生存,大家可以收一收行李移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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