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訴我自己,要有修養有氣質,不要一個不小心抄起椅子砸爛她的頭;
也不要,脾氣不小心控制不好,跟她翻臉。
妳不要臉,我要臉。
妳沒修養,但我有。
我告訴我自己,要有修養有氣質,我不說不表示我默許;
是我要給妳面子,拼命給暗示還給我裝傻,
靠,妳在等我巴妳一掌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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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很開心
因為這是一個很讚的表演
很有挑戰性
可是看到大多數的人都心不甘情不願
把別人的用心置之不理
我就很想巴人
如果現在這麼不想做
當初在問有沒有意見時
幹什麼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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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啊──
才考完的隔天成績都出來的差不多了
是好是壞啊?!
噗!
不過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那隻整天噗噗不停的富子──
<註:富子是豬太郎他妹>
又愛招搖又講不停(聽),
不想太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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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發布,並將自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希望此一分級辦法除能保障成年人閱覽權利,更能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新聞局已規劃相關宣導活動,加強與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以利本辦法順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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